叶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招商动态 |2017-08-15
引进落户项目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、无安全事故、合法经营、依法纳税的,享受以下优惠政策。
(一)生产要素供应
水(含污水处理)、电、气(含天然气、蒸汽)均按市场最低价格执行。
(二)土地政策
1.保障重点工业项目用地,对符合产业政策、符合发展规划的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供地。
2.对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,国内制造业100强,国内行业20强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,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。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供地;还可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制定优惠奖励扶持政策。
3.完善园区基础设施,达到“六通一平”(道路、供排水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、通讯,场地平整)标准及时供地。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,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转让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。
(三)资金扶持
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高投资强度、高税收、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企业,可给予扶持。投产后三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扶持,支持企业进行产品研发、技术升级、扩大生产规模,不断提高生产竞争力;每年将扶持资金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,并于次年上半年进行奖补,其额度不超过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。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和“特事特办”原则,给予更大程度支持。对重大重点和高成长性项目企业给予融资支持,成立产业引导基金,加大扶持力度。
(四)封闭管理
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,除安全检查、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办案件外,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,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,确需对企业进行监督、检查、指导、服务的,须提供法律、法规依据或上级文件,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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